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演进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12-12 09:55:48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演进
莫岳云 张青红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运行在中国已有 60 多年的历史。回顾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演进,揭示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创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协商民主 协商原则 协商方式
2007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这一重要论断,是在总结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运行在中国已有 60 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思想,则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回顾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演进,揭示其理论创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协商民主思想初见雏形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始,就肩负着领导人民反对外国列强的侵略,摆脱封建专制的统治,改变国家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使命。党的领导人意识到,要战胜强大的敌人,就必须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进行斗争。1922 年,中共二大《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提出:“联合全国一切革命党派、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并决定邀请国民党等革命团体举行联席会议,共商具体办法。”这里,首次提出共同协商的思想,“共商”即共同协商。1924-1927 年的国共党内合作便是两党以政治协商的方式解决国事问题的积极探索,有力地推进了国民革命的迅速发展。
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蜕变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独立地高举武装斗争的革命大旗,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当时提出的工农民主的理念,民主的主体主要是根据地的工人、农民,把其他革命阶级与阶层排除在外。毛泽东后来说过:“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瑞金时代是最纯洁、最清一色的了,但那时我们的事特别困难,结果是失败了。”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争取民主问题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对于怎么争取民主,争取怎样的民主,党的领导人有很多论述。毛泽东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而要建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协商是基础。因为一方面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需要合作协商。中国无产阶级只有团结一切尽可能的阶级、阶层,与他们合作协商,建立民主共和的目标才能实现。另一方面,管理民主共和政体也需要合作协商。民主共和的民主政体是各个革命阶级、阶层联合的政体,要处理政体内部的事务,共产党必须坚持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才能把国事真正办好起来”。
三三制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成功尝试,也是协商民主的一种探索与实践。三三制是指在抗日民主根据地里,民意机关及政府机关人员分配采取三个 1/3,即共产党员占 1/3,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左派进步分子占 1/3,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占 1/3,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在三三制政权的探索和实践中,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林伯渠、任弼时、谢觉哉等中共领导人对蕴含协商民主意蕴的“民主合作”、“民主商量”进行了许多论述。
1.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选择与党外人士民主商量办事,最主要的原因是共产党员人数少,要争取实现民族解放,就必须通过合作与商量的方式团结各种抗日力量。“共产党员自始至终都只是人民中的极少数,没有绝大多数人民了解我党主张,真心实意地愿与我党合作,我党主张便无从实现。因此,对于一切忠诚抗日的人员,共产党员只有与他们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绝无排斥他们的权利。”要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把中国建成独立、自由、民主的共和国,“必须团结全国最大多数有党有派和无党无派的人”,“为此目的,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是统一战线政权”。这决定了协商参与者的广泛性。此外,克服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毛病也需要同党外人士民主合作。“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毛病,我们一定要改正自己的毛病。我们要加强党内教育来清除这些毛病,我们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清除这些毛病。这样的内外夹攻,才能把我们的毛病治好,才能把国事真正办好起来。”
2.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原则、方法与形式
中国共产党在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过程中,探索了民主商量、民主合作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方法,并在实践中提出了商量办事的多种形式。
民主合作的原则:“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对党外人士要尊重信任,真诚相待”。三三制政权是多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政权,政权的运作必然涉及两个基本问题:谁领导?怎样协商?对此,中共提出两个原则。一是保持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权。参加三三制政权的各党各派在政治上完全平等,这就给共产党提出了一个在数量上不占优势又不能靠法律保证领导权的情况下,如何保持自己的优势和领导权的问题。邓小平认为:“优势从何而得?一方面从组织成分上去取得,这在三三制原则本身是包含着的;但更基本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即是说,主要从依靠于我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确切地说,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二是对党外人士要彼此信任,互相尊重。首先要信任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其次,要充分地尊重他们,对于党外人士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习惯,必须加以尊重。因为“党外人员的愿与我党合作与我党的尊重党外人员,是彼此合作中不可缺一的条件”。同时要特别注意方法,特别是“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
民主合作的方法:倾听与讨论。“倾听”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有效进行民主合作的根本保证,要求各方以开明的姿态接纳对方观点,特别是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说话的机会。别人说得对的,我们应该欢迎,并要跟别人的长处学习;别人说得不对,也应该让别人说完,然后慢慢加以解释。”耐心倾听之后,进入平等交流、互相说服的理性讨论阶段,讨论是民主合作的关键环节。毛泽东指出:“必须将关心和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向党外人员学习,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严重责任。一切党员,都有责任经常地将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不论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反映到党内及各工作部门内,而一切党组织与一切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都有责任考虑这些意见和要求,并须适时地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及解决。”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的任弼时认为边区民主的实质是:“党和政府要善于组织各级政府和参议会经常讨论……订出具体的计划,认真执行,并按期检查,和全边区老百姓一起来办好这许多事情。”
民主合作的形式:会内与会外相结合。三三制政权是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政权,有不同党派的存在。各个政党派别各自代表一种力量。在“抗日救国”共同目标下,不论党派间,以至于个人间,都会有关于具体问题的不完全相同的主张和办法。能够取得一致的办法主要就靠互相间的经常接触商讨、互忍互让。真能做到这点,就能够互泯猜疑,和衷共济。不同阶级、阶层、党派往往“用会议形式解决互相间的纠纷”。会议成为民主合作的最好形式。延安“五老之一”谢觉哉认为:“施行民主,就得开会,除定期的参议会会议、各团体代表会议外,还须有很多会。会是民主制的具体实施。”为了经常的、更好的协商,林伯渠提议县参议会半年一次,边区参议会一年一次,两次参议会之间,各开政府委员会一次。此外,会外协商也是一种重要方式。林伯渠指出:“党外人员尤其中间人士们,不习惯在会议上讨论问题,尤其不习惯在会议上争论问题,这虽然是他们的弱点,是他们在政治上还不够成熟的一种表现,但我们今天还不能不顾及他们这种习惯;反正一切重要问题全靠至少主要靠会前会后经过个别协商,以座谈方式决定,提到正式会议上只是取得合法手续而已。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
3.商量目的是达成“一致协议”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商量办事是真心实意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最好能取得“一致协议”,这样对聚合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驱逐日本帝国主义有着重大意义。周恩来指出,三三制民主特点之一“就是各方要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毛泽东也指出:党在作出决定之前一定要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并尽量取得绝大多数的同意,这样党外人士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与执行我们的政策。边区政府有一种制度,每隔一段时间,就要组织大家通过个别谈心、小型座谈会的方式交换意见,尽量就一些问题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如果彼此间“发生政策上和政治上的严重的原则的分歧。而在个人协商方式下不能求得一致时,就应该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政府会议和民意机关去解决,避免共产党人同非党人士之间的个人的对立”。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国情与环境,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理念,蕴含着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初步回答了民主合作的必要性、原则与方法、目的等问题,协商民主思想初见雏形。这个时期的协商民主思想,虽然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全面,但却为新中国成立后协商民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协商民主思想基本形成
1948 年 4 月,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很快得到各民主党派和其他民主力量的热烈响应。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召开。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协商民主的阶级、阶层与党派基础
实行协商民主,这是由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针对中共党内部分人士认为“民主党派是为争取民主而成立的,现在有了民主,其任务已尽”,中共领导人多次阐明民主党派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毛泽东说:“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要不要民主党派,要不要统一战线,“这不是一个政党(共产党或者它的中央委员会),一个集团,少数人或者个别的人,说要就要、说不要就不要这么一个问题”。“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刘少奇在 1953 年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批评了党内想利用普选机会排斥民主党派的“错误倾向”,明确宣布:“我们要把资产阶级、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等一直引导到社会主义。”周恩来也指出:“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中是有贡献的,不论民盟或其他民主党派都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如果纷纷合并,人民就不能理解,帝国主义者也会说:你看!共产党把各党派都搞光了。所以今天不能取消党派。”因为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其加入民主党派的代表同西欧的资产阶级完全不同,中国的民主党派同西欧的社会民主党和社会党也完全不同,所以中共应该同他们“实行真正的合作”,这种合作“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时间上看,是个长期的问题”。即便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资产阶级消灭以后,这些阶级和阶层的成员,变成了劳动人民的一部分以后,民主党派依然需要存在。因为,在这一部分劳动人民当中,还会存在和其他劳动人民有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各民主党派还需要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继续联系和代表它们可能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劳动人民。每个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的历史,都代表着各自方面的群众,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之间难免有些争论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通过互相沟通与讨论来解决。“凡是我们争论的问题,都应该把它弄明白,我们的民主就应该是这样的。”
2.协商民主的特征及意义
“中国的民主制度,采用协商方式,是很大的特点。”“事先协商”、“有效协商”、“妥协性协商”是新中国协商民主的显著特征。新民主的议事特点是“事先协商”。它不同于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是“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而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凡是重大的议案不只是在会场提出,事先就应提出来或在各单位讨论。新民主的特点就在此。因此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在重大决策前,“如果没有同有关的党外人士进行充分的协商,宁肯慢一点作决定。”同时,协商必须有结果,有统一的决议,避免政治协商的功能虚化。对于人民政协会议,毛泽东说过,我们的会议暂时还是建议性质的会议,但是在实际上,我们这种会议上所做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是当然会采纳并见之实行的,是应当采纳并见之实行的。此外,“新民主还有一个特点,即除非是最原则的问题争论不会妥协外,凡是有极大可能采纳的问题,最终可以取得妥协”。
决策前的反复协商、讨论、辩论、明辨是非,最终在有关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上通过协商达到高度共识,这保证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民主性。李维汉指出:“正是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反复地交换了意见,展开了争论,从而辨明了是非,达成了协议,在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常常出现最大多数一致以至全体一致的赞同和决议。”谢觉哉也认为:“凡是问题,尽量讨论,反复讨论,分小组讨论,对的意见加以采纳,不对的加以说明,最后乃求得全体或绝大多数一致的通过。这种方法比旧的不作充分协商只靠简单表决的方法好得多。”
3.协商原则和协商方式
协商的原则主要有二:一是“平等相待、民主协商”;二是“求同存异,兼容并包”。“我们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决不意味着我们党有超越它们之上的权力,决不意味着我们党可以把它们当作附属的团体,决不意味着我们党可以去命令、干涉或者控制它们。因为,各民主党派都有它们组织上的独立性,它们同我们党之间是平等的友党关系。我们党必须承认和尊重它们这种独立平等的地位。”1950 年 6 月,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中共党组会上,周恩来对党员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在政治待遇、物质生活方面“对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士应一视同仁”、“对党外人士不得歧视”;二是“要上下一致、内外一致”,“凡是要在广大群众中做的事情,就应该真诚坦白地向党外人士谈清楚。对党外人士要和蔼真诚,不要虚伪”;三是“要党外人士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使他们在各种会议上敢于说话”。他说,在政协会议上应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提出来,这使我们的会场在讨论中更和谐,更知道各方面的意见。这个和谐一致不是大家都说一种相同的话,而是大家说出不同的话,然后取得一致。这是最有力的一致,是最有力的团结。实施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周恩来指出,统一战线内部的各个方面,都要从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去考虑问题,自觉地维护共同性的一面,并积极去扩大和增进共同性的一面。“我们同党外人士合作就是在共同的大前提下,接受他们的好意见,丰富我们的主张。只要大的方面有了共同性,小的方面存在差别是允许的。”
以何种方式进行协商?党的领导人提出:协商的方式“要多种多样,要百花齐放”。会议协商是经常与普遍的一种方式,有人民政协会议、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及协商委员会、各最高国务会议。人民政协的各级会议是协商最主要的场所。无论是代行人大职权期间,还是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都是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周恩来说它“是政策大本营的司令部,它来策划选举,它经常是个参谋机关”,“权力虽小,作用甚大”。针对一届人大召开后政协的去留问题,毛泽东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双周座谈会也是一种活动形式,参加双周座谈会的都是各党派的代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进行要采用充分的协商方法,代表们有充分发言的权利,能够毫无顾虑地提出任何意见和批评。会议内容则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就大多数人民当前的迫切需要提出议案,作出切实可行的决议。……人民代表会议闭会后,协商委员会继续协助政府推行政策法令,协商并提出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最高国务会议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成员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周恩来认为它是统一战线的新发展,“各民主党派在统一战线的责任,应该说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有不少朋友参加了最高国务会议”。
新中国成立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载体,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起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也建立起来,它融合了民主政治的多个要素:多样性、合法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等。协商民主将有效的协商运作过程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有机结合,保证政治参与的多样性和政治生活的生机活力。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探索实践中,党的领导人系统阐述了协商民主的思想,标志着协商民主思想基本形成。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协商民主思想丰富与发展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期,我国阶层结构、经济成分、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共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前的经验教训和改革开放后协商民主的实践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包括《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的文献,对协商民主概念、地位、制度乃至具体运作问题等,进行了明确、系统和深入阐述,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思想。
1.确立“协商民主”的政治地位
1991 年江泽民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民主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993 年,李瑞环在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说明,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进一步肯定了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在跨世纪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对人民政协理论作了新的阐述,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2006 年 2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并科学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选举和协商两种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为人民政协这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做了历史性结论,从而真正确立了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地位。2007 年 11 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进一步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2.“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阐释了协商民主基本内涵。“协商民主”主要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具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协商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比较选举民主的主体“人民”,它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了“人民”中的一切个体,更涵盖了“人民范围”内的一切阶级、阶层、党派、集团甚至“势力”。第二,协商客体,即协商的内容,是就“重大决策”、“共同性问题”进行协商,具体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等;界别或个人的利益诉求或愿望等等。第三,协商目的是为了“取得一致意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通过广泛吸收社会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在决策前充分讨论与协商,从而赋予政治事务决策以真理性和事实上的合法性。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协商原则的发展
,增加了“在重大决策之前”“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与“充分协商”的原则。2005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10 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会议规程(试行)》明确规定: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这一原则的规定,使协商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而不是可有可无和走走形式。
4.协商场域的拓宽
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把协商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从国家层面的协商扩展到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协商,把协商作为民主程序运作的一种价值偏好加以应用。“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相互理解。”“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基层三个不同层次上展开。”此后,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社会领域里面要运用对话的、协商的民主方式去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将协商的场域由人大、政协、最高国务会议延伸到社会领域,拓宽了协商民主的协商场域。
历经 90 年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由思想探索到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日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条重要路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共协商民主思想既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亦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超越。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概括地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至于民主的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民主会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马克思比较强调人民的选举权利,认为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选举权是人民最主要的民主权利。巴黎公社民主政体通过选举制、监督制、撤换制来表达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统治,它所实践的新型民主主要还是票决民主的形式。而俄国的无产阶级民主由苏维埃这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体现出来,苏维埃政府把优秀的布尔什维克安排到领导岗位,同时通过选举与监督,使广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管理活动。苏维埃的民主形式本质上也是选举制民主。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决策前或决策执行中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方式。它是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计出发,强调社会多元主体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通过有效的协调体制与协调过程,达成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中共领导人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并将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票决)民主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实行会前“多方协商和酝酿”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会中各界别、团体自由表达自身或界别的利益诉求以保障人民的表达权,会外通过政协委员视察、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对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保障人民的监督权等。“充分协商”于“选举投票之前”、“人大决策之前”和“政府执行之前”,这样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理论。
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西方政治理论界掀起一股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热潮。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对选举民主面临一系列挑战后的理论思考,希望弥补现实选举民主、代议制的缺陷和不足。然而西方协商民主至今还流于一种价值追求。
当西方热议协商民主的时候,中国已有数十年的实践,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之一。协商民主于中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原则、协商的形式和场域等都有系统的论述,更是一种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追求“人民当家作主”过程中对民主实现形式的一种创造。作为协商民主主要载体的人民政协为中国所独有,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协委员按界别协商产生,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它囊括了所有党派、重要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不同层次有影响的代表人物,能够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政协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作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载体,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地位超脱,无条条框框束缚,政协委员较少权力顾虑,能够畅所欲言,比较客观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协商方式十分丰富,如会议、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有益于人民真实意志的表达与实现。尤其是政协会议与人大会议“两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通过政协会议听取意见、发言讨论、提出提案等多种形式,对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协商的意见提交人大,人大再进行表决,已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协商在前,选举或票决在后,使决策更科学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李铁映:《论民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李君如:《当代中国政治走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 年。
[3]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
[4]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
[5]燕继荣:《“中国式民主”的理论构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 年第 3 期。
作者简介:莫岳云(1955-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青红(1974- ),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 年第 7 期